一.基本案情
年开始,被告人曾某同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在x县自家住房私自开设无名诊所,对外进行看病、配药、注射等诊疗活动。x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在年1月5日、年6月21日对其非法行医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被告人受到行政处罚后,仅按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并未停止诊疗活动。年7月18日,x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曾某同私设的无名诊所执法检查,发现曾某同依然在诊所对外进行静脉注射等非法诊疗活动。
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某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且表示认罪认罚,但辩称其属于自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其向法庭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
指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是偶犯、初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2、曾某同并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3、归案后有如实供述,有坦白、悔罪情形,加上其父母年老多病,三个小孩均在校读书,需要被告人照顾、负担生活费用等,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供述
年我考取了药师资格证后,就在x镇x街开了一家x药店。我的备用卫生站是在我家里开的,没有名字,诊所在我家的左边,是一间房屋里面隔成两间房,一间是打点滴坐的地方,另一间是候诊室和药柜。诊所的医生就我自己,看病开药打针都是我。我有医士证、农村医疗机构学习毕业证、药师资格证、x大学成人高考临床医学的毕业证,x庄卫协医士学校毕业证。我没有《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年11月份左右,我私自帮患者在我家里进行诊疗注射活动,药水和注射器有的是患者自带,有的是在我的私人诊所开的。患者自带药水和注射器一次收费3元,我诊所里开的药水和注射器就另外算钱,收费标准是按照药水注射器进价的百分之十五收费。
平时我一般都在药店卖药,如果有人看病我就回家帮病人诊疗看病,没有病人看病我就跟我老婆一起在店里。帮病人诊疗的药是我从药贩子那里买的,不是我家药店拿的。卖药的男子是骑摩托车来卖的,他卖药给我只有出货单,没有其他证照,我主要向他购买注射器、注射剂、药丸等。
年11月份我的诊所开了3天就因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x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罚款元。年5月份我再次在家里进行诊疗活动,做了13天又被x县卫生监督所查封了,并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罚款元。年7月18日,卫生监督所的再次到我的诊所检查,刚好有五个病人正在我的诊所里进行静脉注射药水,卫监所的工作人员还询问了这些病人的基本情况。
四.证人证言
1、陈某娣的证言证实,我年因为脸部出汁发炎在x街阿坚的私人诊所看过病,他就帮我开了两瓶点滴,还有5天的药,诊治费用一共98元。我在阿坚诊所看过最少有三、四次病。我的药水和注射器械不是自己带的,都是在阿坚诊所开的。
2、曾某松的证言证实,我经x医院诊断为膀胱癌,身体不适就去曾某同的诊所看病打针、吃药。我每次去看病都会打2天的点滴,拿三、四天的口服药,花费多元,药水和注射器械都是曾某同诊所开的。从去年至今我在他诊所看过10多次病,曾某同有没有取得相关的医生从业资格证书我不知道。
3、李某生的证言证实,我儿子李某红是年2月13日下午18时许自己骑自行车去x街的曾某同诊所看病的,他因为腰痛到曾某同那里打针,是用针打的背部。回到家第二天李某红就显得烦躁不安,骂了他还要用刀砍我,后来x派出所民警和x卫生院的医生一起用车把李某红送到韶关市第三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发育迟缓”,回来以后就癫癫傻傻。
4、刘某择(村委会委员)的证言证实,李某生是我们村的低保户,他老婆吴某花瘫痪、智障,生了一个儿子叫李某红,现年15岁,出生以来就有先天的精神障碍问题,但身体发育还算正常,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会做一些简单的工作,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今年被送到x市第三医院治疗回来后,整个人傻傻乎乎,还当众在村委会的院子里拉尿,现在跟以前比判若两人。
5、李某广(村小组长)的证言证实,李某红身体发育还算正常,原来只是精神不太正常,但基本能表达自己的意愿,见到亲戚和熟人会主动打招呼,会骑自行车和电动车,也会做一些简单的工作,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今年2月份听村里的人说李某红因为精神病去乐昌住院治疗,回来后一直在家里待着,整个人很迟钝,也没有看他去做过工。
6、李某清的证言证实,李某生现年58岁,平时开一辆三轮摩托车搭客,娶了一个瘫痪、有精神病的妻子,生了一个儿子叫李某红,现年15岁,读过1、2年书,出生以来就有先天的精神障碍问题,但基本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生活基本可以自理。听他大伯说今年2份,在曾某同那里打了针后,当晚就情绪不稳定,然后被送到x住院治疗,回来后问他也不会答应,只是定神地看着你,现在跟以前比判若两人。
7、卢某美的证言证实,x街x药店法人代表是我丈夫曾某同,年11月开始营业,刚刚开始的时候有一些感冒发烧的患者到药店找曾某同看病,他就会帮患者看。年常常有人找我老公看病,他就在自己家里开了一间诊所,年1月5日第一次被卫监所行政处罚,年6月第二次被卫监所行政处罚。我老公开诊所断断续续,只要有人求他看病,他就会帮人看病。
8、黄某生的证言证实,曾某同家在我家斜后方,距离30米左右,他以前是开x药店的,后来在他家开诊所,已经有七八年的时间。平时曾某同在家时诊所都是开着的,诊所一般都有2个左右的患者在看病,一般是看感冒发烧的。我有时喉咙痛或者感冒发烧在他的诊所看过病,一般打针30元,开药10元至20元。今年在他诊所看过二次。
五.法院判决
被告人曾某同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