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2日,江苏一企业负责人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这是目前江苏省首例因不执行紧急状态而被处罚的首起案件。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人士解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也有不少网友质疑处罚的合法性,认为一级公共卫生响应不能等同与紧急状态,对此法律人士解释认为,根据国家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多地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代表的是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已出现大规模扩散趋势的情况。